依「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」第9條第2項規定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sn=3589&law_sn_f=2450
公有建築物,集合住宅,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、商業類、『休閒、文教類』或『辦公、服務類』等之新建建築物,應設置光纜相關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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