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電信公司發函其北、南區分公司及所屬營運處,重申:各營運處於受理建築物電信設備銜接洽辦時,應提醒起造人(承攬人)洽辦完成後,需再送審驗機構審查及審驗,並於審驗合格後,檢具審驗合格文件送該公司,始得提供電信服務,如附件。